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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fā)布時間: 2017-11-10 | 33870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七條 國家鼓勵企業(yè)、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國家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

    國家鼓勵企業(yè)、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九條 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條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guī)定進行立項審查,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予以立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fā)布或者授權批準發(fā)布。

    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yè)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yè)范圍內統(tǒng)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y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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